区域国别学学科博士学位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在本学科领域内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提出了新观点、运用了新方法或新思路、开拓了新领域、取得了创新性研究成果等方面,并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较重要的意义。我校区域国别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与博士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创新成果做出如下规定:
一、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其创新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进行创新性水平的认定:
1.发表被SSCI、A&HCI或CSSCI检索且被我校认定为“C”类及以上的学术论文1篇。
2.发表被CSSCI检索或被我校认定为“D”类及以上的学术论文1篇并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一项:
(1)在CSSCI集刊或CSSCI扩展版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在SCI检索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在人民日报(理论版)或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学术成果1篇;
(4)出版学术译著1部,或发表被我校认定为“C”类及以上的学术译文1篇;
(5)公开出版的国际重要学术会议论文集中发表论文1篇;或在东北亚国家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且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具有学术价值。
(6)《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或《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其他论文1篇;
3.学校认定为“C”类及以上的咨询报告类成果1项,且在CSSCI集刊或CSSCI扩展版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4.出版专著(与学位论文重复率不超过30%)1部,且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具有学术价值。
5.获得下列科研成果奖项之一: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司法部法学优秀成果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陶行知教育理论与实践成果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及国家部委颁发(奖励证书加盖部委国徽章)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其创新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进行创新性水平的认定:
1.学校认定为“B”类及以上的学术论文1篇;
2.学校认定为“B”类及以上的咨询报告1篇,且发表被CSSCI检索或被我校认定为“D”类及以上的学术论文1篇。
三、其他要求
1.在CSSCI集刊和CSSCI扩展版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入选国际重要学术会议论文集并公开出版的论文、发表在非CSSCI检索的其他刊物上并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或《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均可等同于被CSSCI检索的论文,但不能多于一篇。
2.学位申请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咨询报告、专(译)著、获得奖项,必须与学位论文相关,且署名必须是第一作者或除本人指导教师之外的第一作者。所有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均应为太阳集团1088vip。
3.发表被SSCI、A&HCI检索的学术论文有多名第一作者的,每位作者按实际贡献率计算成果数量,所有作者贡献率之和为1,贡献率不足1的论文,不能单独作为申请毕业的创新性成果,多篇论文的贡献率可累加,累加超过1之后的多篇论文成果,可以作为创新成果;多名第一作者的论文,须向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所有作者共同签字的书面报告确认贡献率。所有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均应为太阳集团1088vip。
4.联合培养研究生进行学位申请时,其成果署名必须是第一作者或除本人联合培养合作指导教师之外的第一作者(如有N位共同一作按1/N计算),成果的署名单位中应包含太阳集团1088vip。以此种情况申报创新成果的博士研究生,还应公开发表一篇以太阳集团1088vip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
5.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以现刊或网上检索到全文为准,录用通知不予认可。
四、对未达到上述创新成果基本要求的博士研究生,若指导教师认定其创新性水平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的,也可以将能够体现其创新性水平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以现场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创新性水平的认定。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其答辩申请的,论文评审份数增加至5份。若其学位论文评审未通过或获得学位后论文抽检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其指导教师三年内不能再推荐未达到创新成果基本要求的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
五、本创新成果基本要求从2024年入学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23年及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达到本创新成果基本要求或原学术成果要求都可以申请进行创新性水平的认定。
太阳集团1088vip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24年6月3日